案件评讲人:曹洪林
2011年5月11日,广东省公安厅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称,广州市公安机关于今年3月17日对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达标等人涉嫌经济犯罪一案开展侦查后,犯罪嫌疑人蔡达标一直潜逃,至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广州市公安机关侦查,证实蔡达标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4月22日对蔡达标等4名嫌疑人执行逮捕。
此后,真功夫发出声明,证实公司原董事长蔡达标等部分高管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司法机关执行逮捕,由公司创始人兼副董事长潘宇海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务。
蔡达标虽然被捕,真功夫发也出声明,但真功夫董事长一职和部分股权仍存在争议。蔡达标之妹蔡春红以“真功夫董事长蔡春红”之名在微博注册,并获得身份认证。蔡春红通过微博发布消息称,自己是由股东蔡达标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委派的,并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是合营公司唯一法人代表。她本人持有股东蔡达标亲笔委派书,符合《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副董事长潘宇海也亲笔签署了该章程。
于此呼应真功夫法务经理涂晓翔宣称:根据公司章程4.2条规定,除非各方另有约定,董事长由甲方(即蔡达标)任命。蔡达标根据此条规定任命其妹妹蔡春红为董事长,并叮嘱将放公章的保险柜钥匙交给新董事长。
由此,一段真功夫董事长职位之争的公案就此展开。
本法律顾问认为: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长的产生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按这个法律精神,真功夫公司章程中的关于“董事长由甲方(即蔡达标)任命”的规定是有效的。但是具体到本案中有些特殊情况,由于蔡达标因为潜逃和随后的被执行逮捕,处于不能履行董事长职务的情形,副董事长是否可以代替履行董事长职责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但是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根据这条法律精神,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形下,副董事长应当代替履行董事长职责。
由此可见潘宇海和蔡春红似乎都有董事长的任职资格。问题是董事长的产生除了要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还需一定的形式要求,比如工商部门的报备等程序。此外,不太清楚蔡春红是否有董事的身份(在这一点上蔡春红和涂晓翔都没有明示,很值得思考),如果没有,那么依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的产生是需要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而董事长显然需要具备董事身份,如果蔡春红没有董事身份,仅凭蔡达标的人一纸“任命”是不能担任董事长的,法人治理是公司法和市场经济的主要内容,尽管是大股东也不可任意行事,董事长岂可私相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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